川地税发[2003]3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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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31号文件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全省地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筑业中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不记设备问题。
  设备:是指不需经过任何加工,具有生产制造、检测、医疗、储运、扩能、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成品机器产品。具体安装工程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名单由各市、各州地税局确定。
  二、关于大型水电工程跨市(州)、县(市、区)建设,其建安营业税和用料资源税的征管问题。
  整个工程建安营业税和用料资源税,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征税。如有争议的,由跨市(州)、县(市、区)政府或地方税务机关协商办理,协商解决不了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确定。
  三、关于无资质建筑施工队借有资质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及日常事务等)进行房地产建筑或开发,并将建筑或开发的房产留一部分分给建筑队相关人员(房产证由有资质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为其办理)是否征税问题。
  上述行为属于房地产建筑或开发行为,应当依法征收建安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四、关于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征免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3〕4号)中第三条:“民办学校收取的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等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01〕45号)
  中第四条:“中小学教育收费的规定”,学校的教育劳务收费范围:即学费(每人每期不超过460元)、杂费(每人每期不超过60元)、课本费(按书价计)、住宿费(经同级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批准并进行公示)、代管费、不征营业税、对学校超过标准收取的费用和收取的择校生费、调剂生费、赞助费(纯公益性赞助除外)、教育成本补偿费、建校费及